违约解除未满一年申请不予受理

07.04.2016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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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4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我市制定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明确规定,医药机构有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市医疗保险局解除协议未满1年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服务协议分医院、门诊等三类

    《办法》指出,取消“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事项。对愿意承担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进有出、方便就医的原则,与其签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医保医生管理、违约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医院类服务协议、门诊类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类制定,有效期为一年,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四项条件

    《办法》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为,兰州市辖区内符合卫计、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有相应的医疗用房、诊疗设备,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近一年未因违规违法受过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等四项。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执业药师、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经申请、受理、评估、信息系统改造和测试、签订协议等办理程序后,市医疗保险局向社会公示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相关约定不受理

    《办法》明确规定,医药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市医疗保险局解除协议未满1年;存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市医疗保险局不受理其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医药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医药机构不再符合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医药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变更,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未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市医疗保险局应当将解除或终止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医药机构应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医疗保险局是否愿意继续承担本市城镇医疗保险服务,愿意继续承担的,可直接续签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终止后,医药机构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按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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