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灯“亮瞎了眼”急刹车 撞死了人

14.08.2014  04:54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赵小堙记者许沛洁王万盈)“我驾车正常行驶,对面驶来的货车打来一束强光,让我眼前一片白光,我赶紧踩刹车,但还是听到碰撞声。等我下车查看时,一辆电动车已被压在车下……”8月13日,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时,他满脸写着委屈。

    事故的发生让人猝不及防,7月23日23时许,马某驾驶着中型普通货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0KM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货车开着远光灯,强烈的光线刺得马某眼睛都花了。马某见此情景立即踩了刹车,向右猛打了一把方向,只听咔嚓一声,等马某回过神来下车查看时,一辆电动车被压在车下,车主躺在不远处痛苦呻吟。等救护车将伤者送到会宁县医院时,电动车驾驶人已经死亡。于是,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传唤。

    车辆配备远光灯,是为了在照明条件极差的情况下使用,让驾驶人员提前看清前方的道路状况,及早做出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安全行驶。但由于远光灯的乱用,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使其成为交通肇事犯罪的“罪魁”和“帮凶”。会宁县检察院自今年1月至7月份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23件,由乱用远光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就有6件,占受理总数的26%,其中6名被害人被夺去生命,还有2名被害人重伤致残。

    肇事司机马某表示这起事故根本就不该发生,都是被远光灯“亮瞎了眼”才引起,自己真是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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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使用远光灯 行车路上危害多

    生活中很多人都有类似马某的经历,只是没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开夜班的出租车司机更加深有感触,每天都会时不时地被晃到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车辆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这些条款都明确说明了驾驶员该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

    不当使用远光灯会造成瞬间眩晕,对速度和距离的感知力下降,对宽度的判断力也会下降。

    危害一:瞬间致盲。当夜晚会车时,远光灯可使对向驾驶员视觉上产生瞬间致盲,致盲时间根据驾驶员自身视力,周围环境不同持续时间也会不同,但最快也要持续2秒左右的时间,在这两秒的时间里,驾驶员如同闭眼开车,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的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

    危害二:对速度和距离的感知力下降。夜晚视线不好,因此人眼对于对面来车的速度判断本来就会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启远光灯对人眼的干扰会使这一判断力加速下降。当你开启远光灯,对向来车误判了你的车速和距离,本该减速会车他却放心的避让自行车或是开始借道超车,此时远光灯可就适得其反了。

    危害三:对宽度的判断力下降。与隐患二的原理类似,远光灯所产生的超大光晕会占据人眼视觉中很大一部分面积,从而使得对向驾驶员对来车的宽度以及它身后情况的判断力下降。

    一束远光灯照亮了前方道路,却“抹黑”了文明驾驶的规则,承办马某涉嫌交通案的办案检察官感叹,滥用远光灯引发的惨痛交通肇事事故,应该让人思考,作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每一位驾驶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减少、避免这种危害,一次简单的灯光切换,或许就能避免一次事故,挽救一条生命,这不仅体现驾驶员的素质和良知,更能折射出一座城市的文明与未来。通讯员赵小堙记者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