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甘教民管〔2014〕4号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许可证申报程序。
1、凡在甘肃省内申办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含补习学校或中心等),须填写《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附件1)和《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附件2)。
2、市(州)教育局申领办学许可证时,须向省教育厅提交申领报告,并填写《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附件3);
3、省教育厅每年二、四季度受理办学许可证申领和换发事宜。
二、规范审批权限和报备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如下:
1、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执行。
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事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民办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市(州)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4、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同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批事项,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须向市(州)教育局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批复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办学活动。
各市(州)教育局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辖区内新审批和注销的民办学校名单(附件4)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向全省公告。对不符合规定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省教育厅有权予以撤销。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市(州)教育局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缓换证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市(州)教育局要依法规范辖区内越权审批和违规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纠正非法办学机构和行为。建立健全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时,应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工作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和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要关注民办学校运行情况,对举办者可能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要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加强风险防范。
附件:1、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2、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3、市(州)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表
4、市(州)民办学校备案汇总表(以上附件报送时须附电子版)
附件.doc (下载附件)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