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进一步规范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

05.05.2016  20:03

  为了体现依法审计原则,规范审计行为,切实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利,日前,厅法规处针对近几年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时的行政救济途径不够准确规范及个别审计人员对此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在认真研读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预算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梳理细化出24项(类)常见审计项目,根据审计项目类型,明确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报告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条款及审计决定书中对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并以表格的形式印发厅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撰写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时准确适用审计法条款、在审计决定书中准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在不服审计决定时可以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行政救济途径,提供了简洁明了的参考依据。

供稿:法规处 杨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