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3.01.2015  02:52

  中国兰州网1月23日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救助工作,促进医疗救助健康发展,1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严格界定了医疗救助对象,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应救尽救;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申请办理程序。还明确了伪造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法律责任。

   严格界定救助对象:四类重点救助对象应救尽救

  《通知》提出要严格界定医疗救助对象,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重点救助对象应占当地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规范资助参保参合:特困供养等四类人员全额资助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确保资助其参保参合全覆盖。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通知》指出,门诊救助主要针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门诊治疗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将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产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因患严重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