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代不能再有新的窦娥
11月1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陈琴琴故意杀人案、任明芳故意杀人案两起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以及一起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详见今日本报A06版)。
陈琴琴、任明芳案从有罪到无罪,这与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不无关系。在新刑诉法中,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司法审判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我们知道,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司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得以入法,体现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之外,法律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这是法治理念的重大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此均曾下发通知或联合下发通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然而,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和贯彻尚存在一些不足。“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不敢从无”等传统观念和办案方式普遍存在,并因此制造出了一桩又一桩在社会上影响极大的冤假错案。
即便在刑侦技术、刑侦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不枉不纵”的理想状态也绝对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做到,在这个先决前提之下,“宁纵勿枉”显然要比“宁枉勿纵”更能体现人权理念的内在要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语义指向。
从简单道理来看,疑罪从无也许会有可能让一些案件成为难以破解的悬案,并因此让一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被认为是放纵犯罪。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疑罪从有的恶果:出现冤假错案,让无辜者蒙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两害相较取其轻,尽管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坏人逍遥,但对比来讲,好人蒙冤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所造成的破坏性更大。因为,一个好人的被冤枉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好人都有可能被冤枉;而对一个坏人的漏网并不代表所有坏人都被纵容;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却意味着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必须要按照程序法治原则的要求,建构正当的诉讼程序。在疑罪从无的法治观念和制度之下,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取证都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有了程序正义,才有可能保证实体正义,也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
不管怎么说,在以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再出现新的窦娥了。 蔡宁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