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责于纳税人 寓管理于服务中

27.04.2016  11:34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手段,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市场职能作用发挥。为顺应这一改革趋势,税务部门提出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实行办税服务厅改革,积极推行纳税事项前移,通过采取多元化申报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就是要打破传统的税务机关“大包大揽”、权责不清的管理模式,还权责于纳税人,寓管理于服务中。
  还权责于纳税人,体现征纳双方平等关系。征纳双方共同遵守一个“税法”,在这个范畴内,互有权力和义务,共同受到一个“税法”约束,法律地位应当平等。税务机关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力和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纳税人享有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的权力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是应尽的职责,纳税人给国家缴税,是应尽的义务。权力义务关系不同,但法律地位应当一致。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就会破坏法律关系平等原则,造成失责、渎职和犯罪;纳税人不遵守“税法”,就会损害税法的尊严,造成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因此,在“税法”面前,征纳双方地位应当平等。
  还权责于纳税人,是管理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现行征管模式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又要强化管理。管理,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之外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越权、越位。过去税务机关实行“保姆式”管理模式,从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申报审核、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到税务检查和账务调整,都是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税收管理员既要学精业务,又要忙于应付,不但管不过来,也管不好。一旦纳税人出现未申报、少申报税款或偷税等现象,还要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这种权责模糊、职责不清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管理员的积极性,也抑制了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还权责于纳税人,就是要理顺征纳权利义务,让管理员从繁重的“管理”中解脱出来,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让纳税人承担自己应有的法律责任。
  还权责于纳税人,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根本要求,就是为其办理纳税事项过程中提供便利和需求,这是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以纳税人这个根本需求为中心,树立服务无限的观念,顺应时代变化的趋势,想方设法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高品质、全方位的服务,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项上快捷、方便、满意。只有还权责于纳税人,在管理上用“减法”,在服务上用“加法”,才能把更多的精力用到维护纳税人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上来,才能真正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征纳和谐关系,促进依法治税水平和管理质效的提高。
  (金昌市地税局    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