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第十八届党中央第三次在全党报告中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并且将提高法治能力的主体范围从“领导干部”扩大到一般党员,再一次明确表达了党员干部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提高运用法治能力治国理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党员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成败。当前,由于相应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缺乏对法治的敬畏,有的党员干部对有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准确造成执法违法,有的党员干部视法律法规为摆设而敬畏潜规则、不尊重甚至漠视公民基本权利,有的地方或部门还出现决策不科学、行政不作为甚至违背法治根本目的的现象。因此,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每位党员干部的责任。
党员干部要努力提高法治素养。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法的目的、原理、价值追求、法治原则,深刻理解法律精神,重点掌握法定权力的边界、程序、责任等内容,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培养带头尊法守法、依法办事、自我约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加强法律逻辑训练,以依法办事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第一原则,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法治层面思考和处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中的社会问题。
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植根于内心深处的一种法治尊崇与文化认同,而非仅对规则的外在服从。一方面,党员干部要真诚的信仰、发自内心地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内心敬畏法治、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指南,深入挖掘、分析、识别与消除同法治背道而驰的父母官、指标性、情理型、维稳型等似是而非、掩人耳目之非法治方式,真正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
党员干部要不断深化法治认识。一方面,党员干部要认识到法治作为迄今为止人类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工具和手段,更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几个原则,实现法治的价值追求。一是依法办事是方法和途径,在遭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使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即将或正在蒙受重大损失时,不能以法律没有授权为由不作为,而要积极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降低损害,让正义看得见;二是在政策与法律冲突时,遵循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正确的生效法律;三是法理与情理冲突时,要对公民的道德生活保持中立,尊重法律,兼顾情理,追求缜密的法治思维和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人道关怀。
党员干部要坚决守护法治底线。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将学法和守法有效结合,做到知行统一,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维权与守法的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另一方面,在依法办事中只服从事实和法律,凡法律禁止就不做,凡法律提倡就积极对待,凡是法律保护就依法做,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循私枉法。遇到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敢于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对破坏法治的行为毅然决然地站出来,自觉做维护公正、诚信、程序、责任的社会主义法治守护者。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