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巴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14.04.2015  11:30

  原标题: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专题辅导报告摘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泽巴足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了进一步部署。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当前,我省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既有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社会保障等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性矛盾,也有因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等问题引发的特殊性矛盾。可以预料,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深化,可能还会出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我们要正确理性地看待,既不能一有矛盾就惊慌失措,不敢作为,也不能听任矛盾发展蔓延,而是要及时有效加以预防化解,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影响社会大局稳定。预防化解矛盾,法律始终是最主要的依据和手段。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才能使社会关系真正稳定下来,最终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可以说,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利益诉求引起的,维稳首先要维权。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首先要看是不是我们工作上有问题。如果我们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蒙受冤屈,那就要赶紧去改正和补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平息事件。但现在的难处在于,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在一起,有的场面复杂,稍有不慎会局面失控,造成大的事端。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守住依法处置这个底线,不能无原则迁就,或者乱开口子,防止埋下更大隐患。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落实问责制。对实施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处理,维护法治权威,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处理信访问题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重要考验。近几年,我省“案结事不了”、缠访闹访、赴省进京非正常访等问题比较突出。这里面除了转型期各种矛盾集中显现等客观因素外,工作层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在解决信访问题时超出法律政策规定,一味地满足上访人的无理要求,客观上助长了非理性、非正当维权行为。对群众上访,第一位的是依法按政策解决其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党的宗旨的要求,也是彻底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对违法上访要依法依规处置。尤其是对组织、煽动、串联和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把上访作为捞钱工具,以上访为名聚集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在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聚集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在这一点上,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关键时刻能站出来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同志说话撑腰。否则,搞具体工作的同志会左右为难、出力不讨好,信访秩序也就难以真正好转。

  应当看到,当前许多矛盾的发生,与一些群众不懂法、不守法有很大关系。基层同志反映,这些年我们对群众的教育特别是法治教育放松了,导致一些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遇事不是找法靠法,而是找人靠闹,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群众只强调自己有什么权利、应享受国家哪些政策,而对于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参与集体公益事业,则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一些当事人打输了官司,只要他认为自己有理就不接受裁判,而不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更不管程序、证据方面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氛围。法治宣传教育要创新方式,注意研究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和接受能力,用他们“能看懂、听得进、易接受”的方式释理说法,通过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群众信仰法治、遵守法律,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教育,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需要强调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并不是说所有的矛盾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既不现实,也没必要。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美国大多数案件都未到达开庭审理的阶段,就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了解决。对于我们这样人口规模如此巨大、国情如此复杂的国家,更不可能凭某一种方式解决一切问题。我们必须发挥政治优势,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好调解、仲裁、教育疏导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但不论通过什么方式,都要依法进行,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实现法治思维和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