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时人被刮伤首饰受损
11.08.2015 03:59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过马路被出租车刮伤,行人的随身物品也受损,其中包括一只价值2760元的玉手镯。事后,行人将出租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衣物损失。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对于其提出的玉手镯赔偿,因有正规发票,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下午4时20分左右,出租车司机廖某驾车沿北滨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城关三叉路口西侧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马某刮撞致伤。马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软组织多处挫伤,玉手镯、发卡、裤子及鞋子破损。经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出租车司机廖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廖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马某出具了购买手镯时商场所开具的发票,证明该手镯价值2760元。因有商场开具正规发票,法院予以支持。对其所提的发卡、鞋子、裤子等衣物财产的损失主张,法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赔偿其4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马某各项费用合计13778.37元;被告廖某赔付原告马某财产损失1160元。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11.08.2015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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