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挖坑”边附议“违建”提案

06.02.2015  04:22

    据新华社电5日,“失联”多日的“挖坑代表”李宝俊终于在媒体露面,并表示愿接受处罚,承担一切损失。然而,已于1月31日被终止徐州市人大代表资格的李宝俊,仍留给社会几大疑问。记者近日赴徐州采访有关部门,起底李宝俊涉嫌行贿、被法院判定为“老赖”以及其担任人大代表期间的往事。让人惊异的是,在今年徐州人代会上,李宝俊附议了一份由10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统一规范违法建设认定处置程序的议案”。

    在北京院落

    “挖坑”在人代会附议“违建提案

    今年1月,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一份关于“统一规范违法建设认定处置程序”议案,由朱登凯等10位代表提出。而作为附议的代表,李宝俊的名字就在其中。这次会议于2015年1月20日开幕,23日闭幕。这也意味着,在李宝俊附议这份议案的同时,在北京那个属于他的院落里,正在“挖坑”。

    曾涉嫌行贿原区委书记但法院未认定

    李宝俊近日被曝光的另一“标签”是“行贿”。据传,其曾涉嫌向落马的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行贿。这是否属实?

    记者5日从徐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在2008年10月31日对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的起诉书中,公诉人确实提到李宝俊涉嫌行贿。在该文书第6起指控中称,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董锋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国汽配城有限公司在购买徐州市交通局汽配城、办理贷款、减免土地使用租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6月,该公司董事长李宝俊为感谢董锋的帮助,以与被告人陈文(据传为董锋情妇)合作开办的“徐州商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人董锋、陈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贿赂其干股人民币30万元。

    记者随后前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并了解到,法院认为,投资入股型受贿必须有真实的资金依托,李宝俊为公司注册登记出资6天后即将资金抽走,实际注册在陈坤(董锋案另一涉案人)名下的股份并无资本依托,被告人董锋、陈文不具备实际占有该笔资金的可能性。经审理,法院在刑事判决书称,“不应认定被告人董锋、陈文构成受贿罪。”当时董锋案的公诉人之一郭兵坦言,从法理上讲,构成受贿才有行贿。因为受贿罪不成立,所以李宝俊的行贿罪自然也不成立。

    目前仍“九案缠身”涉经济纠纷被限制高消费

    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焦点,是李宝俊有多个官司缠身,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记者从徐州中院了解到,目前该院中涉及李宝俊的申请执行案件有9件,申请执行人9个,执行标的约18.61万元,其中含本金、约定利息和仲裁费。

    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徐州中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宝俊。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金100万元,李宝俊占51%。2012年11月,该公司和商户签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期2年。商户缴纳房租3个月后,2013年2月,该公司突然停电关门,商铺无法开业经营。该公司回应关门原因称“商户交的租金被人卷走”。知情人士还透露,由于该公司已经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没有年检,当时也找不到其法人代表李宝俊,所以,2014年11月,徐州中院决定将该公司和李宝俊列入第十批“限制高消费令”。

    对于“李宝俊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的问题,泉山区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武宝福表示,李宝俊被选为市人大代表时间为2012年,而其在2014年11月才被限制高消费。虽然从法理上说,被限制高消费不影响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但是此种失信于社会的行为必然会给他个人、企业及人大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