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倒逼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26.06.2014  13:06

  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并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6月24日《新京报》)

  食品产业是民生产业,有道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产业的民生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项重要的“生命工程”。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利润,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对违法企业“零容忍”,轻则停业整顿,重则予以取缔,并对企业法人进行法律制裁;而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问题,近系消费者生命健康,远系中华民族的未来,责任重于泰山。不可否认,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但必须明确的是,政府有执法监督的责任,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责任,而消费者则有投诉举报的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应反躬自省,针对企业第一责任人角色,政府较好地履行了执法监督的责任吗?而现实情况却是,几乎很少有食品安全问题是政府监管部门发现的。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与生产、销售企业的道德和良知密不可分,也与消费者识别产品优劣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紧密相连,更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监督关联很深。既然分清了责任,各方就必须全力履行责任。然而,期待于企业自律,主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显然是行不通的。鉴于此,政府部门不能放松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应注重日常对食品质量的常规检测。

  特别是,立法规定“引咎辞职”,倒逼地方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因此,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