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转让房子自建部分另加钱引矛盾 律师:合同未约定应视为整体出售

27.07.2015  16:03

  中国兰州网7月27日消息 将自家一套二手房转让他人后,却迟迟不交房,并且向对方索要自建阳台、阴台部分的房款。麦积区两位房屋买卖当事人,近日因此事闹得不可开交。

   案件回放:卖房后反悔自建部分要加钱

  麦积区市民宁先生有一套位于一楼的老式楼房,面积约60平方米,因过去的房子一楼没有设计阳台阴台,多年前他便自己在屋外加盖了一间阳台和阴台。今年5月,宁先生家因为更换了一套新房,便打算将旧房转让。因工作需要正欲购买二手房的李先生听说后,来到宁先生家看房,对这套住房很满意。

  经过协商,二人于今年6月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宁先生家的这套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随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可钱交完后,原来的房主宁先生却迟迟不给他腾房,更不与他一起办理相关手续。原来,房子交易后,宁先生觉得转让的房子应该只包括房屋主体面积,他自己加盖的阳台和阴台则不应该算在内,要求李先生再单独支付自建阳台和阴台部分的房款。李先生则认为,签订合同时,并未单独说明此事项,因此拒绝支付多余房款,二人因此僵持不下,一直没有协商出有效解决办法。

   律师观点:合同未约定应视为整体出售

  宁先生自己加盖的阳台和阴台应该归到房屋整体,还是应该单独计算面积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的尹泽龙律师。

  尹律师告诉记者,该案件中,宁先生和李先生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虽然没有专门说明自建阳台和阴台的处置办法,但也未说明阳台和阴台不是主房屋的一部分,且根据实际可看出,自建的阳台、阴台与主房屋并没有分割,根据常理判断,应将该自建阳台、阴台与主房屋认定为一个整体。

  “自建阳台和阴台也在买卖的范围之内,这点毋庸置疑,因此无需专门说明其处置办法。如果双方早就约定房屋买卖中不包括自建部分的阳台和阴台,那就应该专门对此进行约定。”尹律师说,因此该案中,原房主宁先生不该再单独索要阳台及阴台的转让费用,而应尽快为李先生腾房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