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押金难退

06.09.2016  14:34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保险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元。

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2014年3月底,她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在销售人员的“要求”下,预付保险押金2000元,押金条上注明为2014年保险押金。预付全车款和购买该处指定的保险后,商家一直拖延退还张女士这笔押金。2015年她再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还押金,商家又以自2014年以后,张女士未在该处购买保险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执法人员向商家讲解了《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规定,商家理应退还消费者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最终商家退还张女士2000元保险押金,同时,执法人员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