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 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批复

09.10.2015  21:04

甘发改收费〔2015〕1073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请示》(甘交财〔2015〕209号)收悉。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十天高速公路徽县等收费站的批复》(甘政函〔2015〕110号)批准设立收费站,经《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通知》(甘财税〔2015〕63号)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十天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十天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十天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按车辆行驶里程和车辆出厂时标定吨(座)位分车型计收。

1.7座及7座以下客车0.50元/车﹒公里;

2.8—19座客车和2吨以下(含2吨)货车0.60元/车﹒公里;

3.20—39座客车和2—5吨(含5吨)货车0.90元/车﹒公里;

4.40座及40座以上客车和5—10吨(含10吨)货车1.30元/车﹒公里;

5.10—20吨(含20吨)各类车辆1.60元/车﹒公里;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2.00元/车﹒公里。

收费时,收费金额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办法取整为元。

通过十天高速公路隧道群车辆,按实际行驶隧道里程加收隧道群车辆通行费。各车型隧道群全程收费标准为:

1.7座及7座以下客车20.00元/车﹒次;

2.8—19座客车和2吨以下(含2吨)货车30.00元/车﹒次;

3.20—39座客车和2—5吨(含5吨)货车40.00元/车﹒次;

4.40座及40座以上客车和5—10吨(含10吨)货车50.00元/车﹒次;

5.10—20吨(含20吨)各类车辆60.00元/车﹒次;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70.00元/车﹒次。

二、凡行驶十天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的超载超限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车辆通行费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106号)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十天高速公路徽县至天水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自正式通车之日起试行,试行二年。试行期间收费公路管理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同时注意收集车流量、收费额等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正式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要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