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车辆作抵押骗取243万元 定西男子获刑15年

05.06.2015  12:33

因自己的汽车租赁公司亏损无法正常经营,定西男子张某某遂采用将租赁来的车辆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或顶账,或者哄骗他人从银行按揭车辆后,将按揭车辆自己使用,骗取他人现金和银行贷款共计243余万元。6月4日,记者获悉,定西中院日前以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8月,生于1981年的张某某原本在通渭县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后因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便产生租赁其他租赁公司的车辆为抵押向他人骗钱的想法。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张某某以其租赁公司缺少车辆为名,先后从兰州、定西等地多家汽车服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和通渭县刘某、王某某、魏某等私人处租来车辆,随后将租赁来的车辆作抵押向他人借款,在通渭县和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多次骗取他人现金1944700元。与此同时,张某某哄骗张某、刘某、袁某三人从银行按揭车辆后将按揭车辆骗归自己使用,并没有按约定向银行付款,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492790.29元。

2014年12月3日,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采用将租赁来的车辆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或顶账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或者哄骗他人从银行按揭车辆后,将按揭车辆归自己使用,而其不再向银行还款,骗取他人现金和银行贷款共计2437490.2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张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属正常的民间借贷等理由提出上诉。

定西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