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中与“法”冲突的“规”该动动了

23.01.2015  05:20

    车主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会被告知,必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并交纳罚款,车辆才能通过年检。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但在广东佛山市,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她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士告赢了。

    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陈女士简直是无理取闹。然而,法院却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交管部门为陈女士补发年检合格标志,这是为何?

    说起来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按此规定,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

    那么,包括佛山市交警支队在内,各地交管部门为何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这其实也是有章可循的: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从法理上讲,当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部门规章应自动失效,或必须做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不修改,不符合法治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摆在那里,各地交管部门却长期有法不依甚至集体公然违法,纵然一再败诉仍我行我素,不得不说是令人尴尬和遗憾的事情。

    究竟该不该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挂钩,也许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这种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状况,不应继续下去。车辆年检中“法与规”的冲突亟须化解,要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两者的规定上下一致,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