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4S店索赔7万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9.12.2015  03:26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已经使用13年的车辆送到4S店进行喷漆养护,取车时却发现全车玻璃被划花、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等多处遭到破坏。于是,车主将4S店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车主李某未提供4S店与车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法院驳回李某诉求。

    据李某诉称,其所有的甘A牌照雷克萨斯车由使用人刘某送往甘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4S店进行喷漆养护,4S店填写了问诊表、检验单、委托书及派工单。2015年7月,刘某取车时发现,该车的全车玻璃被划花,车门拉手、音响扬声器鼓膜防尘罩、发动机盖板等多处遭到破坏。他认为这些损坏均是在维修期间造成,4S店存在过错,遂将甘肃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73865元。

    汽车贸易公司辩称,李某所述不属实,因李某要求的业务是全车喷漆,故其在接车时只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查,该车玻璃没有明显破洞和破损,所以接诊单没有破损记载,但李某不能以此证明车辆送修时玻璃就没有划痕;4S店没有理由故意损害顾客的车辆;李某主张的划痕究竟是谁造成的,李某应负举证责任,且李某的车辆使用已达13年,玻璃并未更换过,玻璃划痕应该早就有。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李某对车辆送修前的状况、车辆损坏形成的时间及成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问诊单上的标注,不能确认其主张的事实。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