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13岁女孩跌入积水坑溺亡 同行伙伴被判赔偿

12.03.2016  09:02

    原标题:13岁女孩溺亡 同行伙伴被判赔偿

  嘉峪关市13岁的女孩韩朵(化名)暑期受邀和同伴一起到北大河玩耍,不幸跌入积水坑溺亡。痛失爱女的父母将同去的伙伴以及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一起告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016年3月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件判决。

  2015年8月4日中午12时许,放暑假的学生兰某、毛某、韩朵、张某四人共同前往北大河玩耍。四人玩耍期间,韩朵和张某不慎共同滑入泄洪闸东侧的水域内,张某当即被毛某和兰某拉出水面,韩朵已沉入水中,当时在附近工作的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简称水管局)工作人员下水施救,但因水下情况复杂不敢深入,遂退回岸上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经公安和消防部门现场搜救未果,直至次日11时许,韩朵才被打捞上岸,经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现场确认其已经死亡,公安机关进行尸体检验后确定死亡原因为溺亡。

  韩某夫妇认为,同去的三名小伙伴及水管局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韩某夫妇将与韩朵同去的三名小伙伴以及水管局告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31万余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韩朵已满13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及后果。韩朵在不熟悉水性、不了解水情及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涉足危险水域导致溺水身亡,自身具有过错。被告的监护人对孩子行踪未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监管,也未尽到有效地安全教育职责,导致三人与韩朵共同前往危险区域并发生了韩朵溺亡的严重后果,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被告水管局对事发区域具有使用、管护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与韩朵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原告1.25万元。(记者 宋芳科 实习生 刘小菊)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