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超载货车刮擦后制动失灵致前四车受损2死
中国兰州网3月5日消息 超载货车在行驶中与对面车辆刮擦,不料货车制动失灵冲向前方,造成前方四车受损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3月5日,庆阳中院终审裁定,超载货车主慕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与其他4车主共同承担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外,不足的部分42万余元赔偿款。
镇原县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9月30日18时许,慕浩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镇原县开边镇拉运沙石,沿镇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许向红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停车等候通行时,车辆制动失灵冲向前方,造成前方停放在桥面的李大伟驾驶的小型轿车、杨明驾驶的小型出租车、路陆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连环追尾,最后致使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出桥面坠入河床侧翻,车内乘坐人李某、姜某、曹某、贺某、路某等7人受伤。其中,李某、姜某颅脑损伤,经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认定,慕浩驾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能满足紧急情况制动要求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大伟驾驶机动车穿插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辆,停车后驾驶人离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杨明驾驶机动车上穿插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辆,违法在桥梁停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路陆驾驶机动车违法在桥梁停车等候,停车后驾驶人离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许向红在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交通堵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以上4人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李某、姜某、曹某、贺某、路某等7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慕浩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受伤,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慕浩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慕浩的犯罪行为及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慕浩及许向红、李大伟、杨明、路陆4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权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赔偿(主要责任60%,次要责任40%)。遂依法判决:慕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外,不足的部分420970.3元,由慕浩承担252582.18元、许向红、李大伟、杨明、路陆4人各承担42097.03元。宣判后,李大伟、杨明、路陆提出上诉。
庆阳中院二审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