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申请卖烟遭驳回

11.11.2016  09:3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退休后回到老家的张某开了一家超市,遂向定西市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却遭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此,张某不服,向定西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定西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张某认为自己开的超市是公益性质的,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和定西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合理的,于是他将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和定西市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庭。11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

    超市申请卖烟遭遇驳回决定

    2016年4月8日,定西市临洮县工商局向张某颁发《营业执照》,批准其设立临洮县“公益积德前进”超市。2016年5月1日,张某租赁水泉街道房屋。6月22日,张某向临洮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6月25日,超市开业。7月5日,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临烟专(21016)许不准字第116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张某不服,遂向定西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9月14日,定西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对此结果,张某不服,遂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诉称,其申请设立超市的目的是为了临洮县太石镇的公益事业,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其次,其办的是超市,不经营烟草,根本无法经营。综上,张某诉请法院撤销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撤销定西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草局

    不符合烟草零售店之间距离不小于200米的规定

    临洮县烟草专卖局辩称,2016年6月23日,其对张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张某经营场所距最近卷烟持证经营户孙某距离为31米,不符合《临洮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第五条第(十三)项第1目”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200米”的规定,并据此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7月5日,其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张某送达。受理、审批、决定程序和期限均符合法定要求。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在制定《临洮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过程中,对军烈属、下岗职工、残疾人(不包含精神残疾)、特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因政府整体性拆迁行为、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使已经设置的零售点在原址上无法正常经营的经营者,以及由于对社会、经济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申请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扶贫专项项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进行了放宽条件等特殊照顾。但张某所称的“公益事业”,并未取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出示的文件、批复或其他有效证明,故其不属于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情形。

    综上,临洮县烟草专卖局在办理张某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一案中,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依法维持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定西市烟草专卖局辩称,其在对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了事实、适用依据、程序以及张某所称“公益事业”是否属于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后认为,临洮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定西市烟草专卖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依法维持定西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