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搞促销涉嫌价格“欺诈 ” 兰州城关消协依法讨回公道

10.07.2014  19:39

近日,城关区消费者协会运用新《消法》成功的调解了一起价格侵权纠纷。

      消费者小刘是一名在校研究生,7月4日上午得知兰州某超市搞庆店促销优惠活动,就在该超市食品部购买了0.375公斤“扁担老头、豆干、竹笋”花生,小票显示应收6.8元,然而,收款时该超市收银机却收了9.68元,小刘认为该超市有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找城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一时间问清具体情况,并与消费者小刘一同到现场拍照取证,调查情况。在掌握证据后,工作人员及时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纠纷。

      工作人员现场宣传新《消法》相关规定。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要加重对企业的处罚和对消费者的赔偿。超市负责人承认是超市的过错,由于搞庆店促销活动,顾客多,员工累(大多50岁左右),加上电子收款机的问题,让消费者受到侵害。

依照新《消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由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超市为小刘一次性赔偿110元现金,小刘对超市的过错和“阿姨员工”的工作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