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28.04.2015  18:37

  原标题:中共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纠正“四风”,现对我市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宕昌县委农工办驾驶员刘福安公车私用的问题。宕昌县委农工办驾驶员刘福安公车私用,有时搭载上下班的家人、熟人,将公车开回自己所住的院子停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宕昌县监察局给予刘福安行政警告处分。

  徽县榆树乡卫生院医师于坚无证驾驶医院特种车辆(救护车)的问题。2014年12月31日,徽县榆树乡卫生院医师于坚无证驾驶单位特种车辆(救护车)去县城办理公务,在返回途中,不配合县纪委监察局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开展的作风纪律检查,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依法行政拘留7日、罚款1000元,徽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西和县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问题。西和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吴晓宏,疾控中心主任谢小虎,文化体育局局长王卫红,副局长郭凡荣、赵公社,纪检组长张接力,县农技中心主任陈永禄七位同志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开展一年时间内,不腾退超标准办公用房,于2015年2月9日省、市联合督查和3月13日县纪委督查中被发现。吴晓宏等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顶风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西和县纪委给予吴晓宏、谢小虎、王卫红、郭凡荣、赵公社、陈永禄六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接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成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陈长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成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陈长俊在2013年兼任成县高峰水库供水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违规为包括自己在内的9名县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人员发放补助工资34430元;在组织实施的部分供水安装工程中虚报冒领人工费用,并将虚报的人工费提取后存放于私人名下,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违纪资金。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成县监察局给予陈长俊行政警告处分。

  文县口头坝乡党委书记岳文斌违规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2012年9月,文县口头坝乡畦次坝村村民李生送给本乡党委书记岳文斌自制二胡1把;同年10月,李生又送给岳文斌吉祥兰州烟2条、“三炮台”茶叶1袋(内装有2000元人民币现金)。后岳文斌退还了李生人民币3000元(包括2000元人民币现金和2条吉祥兰州烟、1袋“三炮台”茶叶的折价)。岳文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文县纪委给予岳文斌党内警告处分。

  康县档案局局长马耀明公款购买土特产品、公款报销费用的问题。康县档案局局长马耀明于2011年11月24日至2013年5月28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费、住宿费等费用8881.5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违反中央“六条禁令”,签批支付购买赠送土特产费用12674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康县纪委给予马耀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违规签批核销的费用888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两年多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全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令行禁止,风清气正的氛围正在形成。但也有一些人不收手、不收敛,对中央、省、市各项规定置若罔闻,顶风违纪,毫无忌惮。对以上6起典型问题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市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改进作风“言必信,行必果”的坚定决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五一”节、端午节即将到来,各级党委(党组)要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率先垂范,切实纠正“四风”,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铺张浪费等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要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同时,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中共陇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