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14日起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09.09.2016  10:33

  原标题:我省14日起实施“五证合一

  今后只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证照不再另发

  9月8日,记者从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联合召开的全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从9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据悉,这比国务院10月1日起全国实施“五证合一”的要求提前了半个月。

   只核发加载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据了解,按照《全省工商系统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将原来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市场监管)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尽快完成“五证合一”模式过渡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三证合一”向“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过渡,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和变更登记工作。改革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统计登记证,新设企业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对于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省工商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对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省工商局将企业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传输至省政务服务网,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对接共享。

   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改革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配合“五证合一”改革,抓紧完善管理制度,对企业提交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在办理业务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三证合一”改革效应、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去年10月我省“三证合一”改革以来,全省新设企业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市场主体12.83万户、注册资金2401.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67%、51.74%。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主体达到133.62万户,注册资金达到2.05万亿元。  (记者 张云)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