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4部门联合下发《通告》---明日起四城区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

23.02.2016  11:51

  记者昨日从市安委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春节以后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安委办协调市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范围内,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1月19日,一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自2月24日起,我市今年确定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一律撤点停售,剩余产品由批发企业于3月6日前组织回收完毕。与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接壤的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等乡镇区域内的长期零售网点,年内全部退出销售,重新规划布点。

  《通告》还明确,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严格产品流向管控,严禁向用于在四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兰州新区、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范围内,严禁在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及《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各物业公司、酒店、市场等单位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管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非法燃放行为。

  《通告》还希望,社会公众对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记者昨日从市安委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春节以后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安委办协调市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范围内,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1月19日,一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自2月24日起,我市今年确定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一律撤点停售,剩余产品由批发企业于3月6日前组织回收完毕。与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接壤的榆中县和平镇、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等乡镇区域内的长期零售网点,年内全部退出销售,重新规划布点。

  《通告》还明确,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严格产品流向管控,严禁向用于在四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兰州新区、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范围内,严禁在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及《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各物业公司、酒店、市场等单位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管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非法燃放行为。

  《通告》还希望,社会公众对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