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公布8起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24.11.2015  12:04

  中国兰州网11月24日消息 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省高院于昨日公布8起依法惩处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希望以此教育警示那些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部分被执行人,切勿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案例1

   赖账不还打法官

   自酿恶果被判刑

  史某与李某、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8年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应偿还原告欠款、借款共计945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史某便向凉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到庭,执行法院采取了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执行人王某与其堂哥前往法院执行局,要求解冻账户未果,二人竟然辱骂执行人员,王某甚至持拳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致多名法官受伤。2015年4月10日,古浪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点评】该案被执行人王某系继承遗产后继承债务,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到法院闹事,殴打执行局法官。王某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尊重法律,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

   谩骂要挟阻挠执行

   房客被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罗某租赁的庆阳市西峰区的两间门面房到期,村民小组决定收回房屋,但遭罗某拒绝而被诉至法院,经西峰区法判决罗某腾出门面房。孰料,罗某拒不执行,且在明知执行程序和拒执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伙同其妻对执行干警谩骂、要挟阻挠案件执行。2014年7月,西峰区法院公告责令其限期腾房,公告期限届满后,罗某仍拒不执行。同年10月,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3月25日,西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

  【点评】该案被执行人罗某强占他人房屋拒不腾退,不存在没有执行能力的问题。罗某在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大量的说理教育后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3

   隐匿财产玩失踪躲避十年终落网

  2004年12月,郝某雇佣的司机驾驶郝某的重型货车,在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二级伤残。2006年1月,省高院终审判决郝某与司机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某在支付6.7万元后长期下落不明。之后,执行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郝某曾于2005年6月22日领取保险赔偿款21万余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之后,又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郝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某在被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赔偿款本息52万余元全部支付。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点评】被执行人郝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本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郝某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10年,但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4

   私卖查封房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2009年6月,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冯某偿还黄某租赁费等共计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6月,执行人员在深圳执行此案时,发现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楼房属小产权房,冯某于2010年年底将查封的房产私自出卖。执行人员查明冯某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证据后,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8月冯某被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冯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偿还了黄某的全部损失,同时还偿还了另一执行案件的执行款项。景泰县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点评】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该案中,被执行人冯某就是采取隐瞒的手段,将法院已查封的小产权楼房转卖他人,企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虽然最终履行了判决,但依法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