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对国家林业局通报和责令整改的7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结果进行通报

25.07.2014  16:55

近日,省林业厅对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永昌县和酒泉市肃州区4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2013年12月底,国家林业局通报了我省几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刘伟平做出重要批示,对案件查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对榆中县3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下发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要求,省林业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上述7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进行了查处。

一、7起案件的处理情况

(一)永昌县3起通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经永昌县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认定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2年9月开工建设,违法占用林地62.9534公顷;内蒙古太西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物流中心铁路建设项目2012年5月开工建设,违法占用林地10.491公顷;永昌县佳能农副产品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运销加工项目2012年8月开工建设,违法占用林地2.8公顷。2014年2月27日,永昌县森林公安分局已将上述3起案件移交永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昌市委、市政府责成永昌县政府向市政府做出检查。金昌市监察局对永昌县分管副县长张福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永昌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对永昌县发改局副局长、招商局局长张继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当时主持县林业局工作的局党委书记许延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职务;对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郭玉菊给予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对花草滩林场场长陈杰昌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场长职务;对花草滩林场副场长柴文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酒泉市肃州区1起通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经酒泉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新建铁路兰州至乌鲁木齐第二双线工程甘青段四电系统集成项目房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2013年4月开工建设,违法占用林地2.2413公顷。2013年2月24日,酒泉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肃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省林业厅依据有关规定,责成酒泉市肃州区向国家林业局西安专员办做出书面检查。酒泉市肃州区政府责成分管副区长运启昌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肃州区林业局和局长周品德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区林业局向区政府做出检查。区监察局对区林业局副局长兼资源管理站站长张学忠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区林业局对清水管护站护林员吕占帮给予辞退处分。

(三)榆中县3起责令整改落实案件的处理情况。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认定兰州熙丰种植有限公司2012年3月在马坡乡白家堡村建设马铃薯繁育基地时违法占用林地8.3亩。2014年5月14日,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榆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榆中县中连川乡2012年3月在高窑村建设运昌农产品交易市场时违法占用林地12.2亩。2014年6月5日,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榆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榆中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勘察鉴定,榆中县国土局2011年10月在实施青城镇五坪(二期)土地整理项目时填压占用林地63.9亩。2014年6月13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对林地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榆中县林业局及青城镇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情况,以《移送线索函》形式,将案件线索移交榆中县检察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省林业厅依据有关规定,责成榆中县政府向省林业厅、兰州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中共榆中县委对县政府时任分管副县长张磊进行诫勉谈话。榆中县监察局对县国土局副局长王学林给予行政记过处罚,对县林业局副局长彭加福、马坡乡副乡长周海燕、中连川乡副乡长石永胜等三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方政府发展愿望迫切,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林业法律法规和林地保护管理政策规定,对经济开发区、风光电建设、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招商引资项目“开绿灯”,违规划拨林地,随意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的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增幅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全省林地保护和利用矛盾异常突出。

(二)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在思想认识、工作能动性、具体措施等方面跟不上形势需要,有的对林地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面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理解支持不够,束手无策,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甚至有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放弃监管职责,造成监管缺位,导致林地被侵占或毁坏。

(三)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少地方林业部门在查处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时普遍有畏难情绪,不敢碰硬,工作被动。有的案件多次催办而不能及时结案,有的案件处理大大折扣,行政处罚趋低、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对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追究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林业部门的形象。

(四)个别业主单位对有关林业和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学习和了解不够,没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妥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最终导致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上述通报的案件和问题,反映出全省林地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引起足够重视,这类问题还将蔓延,进一步加剧保护和利用矛盾,造成更大的森林资源损失。

省林业厅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电〔2014〕30号)精神,全力推进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守土有责意识,坚守林地红线。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和民生发展项目,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严格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各类经济园区、开发区、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利用开发等政府性招商引资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切实保护管理林地资源。要加大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督办查办和行政问责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特别是严厉查处政府行为主导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刹住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名,随意破坏林地资源的歪风。(厅资源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