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环境有价,损害将担责
11月8日,贵州省环保厅就《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举办发布会,这是贵州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方案》的印发,标志着贵州成为全国七个试点中首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省份。
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就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方案》规定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2016年至2017年,要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试点内容包括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共9项。
《方案》突出四个亮点: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鼓励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独立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贵州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陈松表示,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货币的形式进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的成立就是为了规划化管理赔偿金,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