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1.05.2015  17:44

      甘建建(2015)156号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质申报程序

  (一)市州工商局注册建筑企业申请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的资质,申报材料中非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及企业机械设备、办公场所、企业净资产及企业、人员业绩等由市州建设局负责核实。省工商局注册建筑业企业申报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的资质,上述材料由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负责核实。上述指标由核实部门对核实结果负责。

        住建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省住建厅受理后按程序上报。省住建厅负责核准的资质,由省住建厅受理将审查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在甘肃建设厅网站公告,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

  (二)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及其下属一层级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见附件3)相关资质申请材料报省住建厅。

  (三)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建筑业企业行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企业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材料中的综合信息、主要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应以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录入审核的数据为准,对平台中已有的本省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申报材料时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工程业绩由核实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平台,或平台中信息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住建部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已联网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未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规定要求进行提交。资料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并加盖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三、资质换证

  (一)依据《规定》要求,从《规定》施行之日起,除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外,省内所有建筑业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按资质许可部门分别进行换证。

  (二)换证后企业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并按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提出资质申请,申请升级的企业代表业绩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库中核验。

  (三)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应从最低等级资质提出申请。

  (四)过渡期内,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且申请人未提出换证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仍颁发旧版证书。

四、2015年3月1日起所有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经营范围按新标准规定执行。过渡期内,未按新资质标准申请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仍按原资质标准考核,三级建造师仍按原规定要求执业,但不得变更、延续,过渡期满后自行失效。

五、各地应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督促企业填报每月产值、及时完善相关信息,争取早日具备条件、开展资质网上审批工作。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对企业的综合信息、主要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及时更新完善。同时,准确填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以备资质升级核查及动态考核参考。

      其他未尽事宜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和《意见》文件为准执行。原《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7〕47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20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附件: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附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附件信息: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附件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附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