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的通知

17.11.2016  00:31

 

甘工信发〔2016〕43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工信委,兰州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及协议银行验资制度,拓宽合作银行范围,经我委研究,新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作为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增资验资的协议银行及注册资本金托管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5〕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5〕459号)精神,2016年6月30日前全省辖内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均需按《暂行办法》规定比例及标准进行托管,全面完成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两个文件对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工信部门及协议银行要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二)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协议银行要切实承担起托管资金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辖区内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监管思路。各级协议银行要深入贯彻《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务必使其熟练掌握托管工作,尤其要深入理解托管比例、具体托管金额、托管程序、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遵照《暂行办法》规定,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各级协议银行在执行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时务必遵照《暂行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核定托管比例及具体托管金额,同时要严格按照托管程序,并按相关要求监督好托管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管理,确保托管落到实处;再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协议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合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业务,不得发生托管资金流出、托管资金不实等情况。各级工信部门对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协议银行取消其验资托管资格。

(三)严格遵守托管协议。融资担保机构与监管部门、协议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模板见附件2),三方可适当修改但主要内容应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致。协议银行务必落实融资担保机构托管注册资本金收益最大化及对小微企业、“三农”、“双联”银担合作担保贷款2%的风险承担,且不得在放贷时直接扣除,也不得以其它方式提前收取。

二、融资担保机构协议银行验资工作

协议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承办新设及增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资金的开户、缴存、划拨及监管工作,并向工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资开户。担保机构验资包括新设验资和增资验资两种,均需在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验资临时账户。

1、新设验资时,担保机构股东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全体股东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3)、“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担保机构是事业法人的,还需提交事业法人归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

2、增资验资时,担保机构须向协议银行提交:担保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担保机构同意省市工信委对其验资临时账户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见附件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受理后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开立“人民币验资临时账户”,并将开立的验资临时账户状态设置为“只收不付”。

(二)缴存验资资金。股东将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存入验资临时账户,协议银行营业机构审查资金是否来源于担保机构股东账户(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出资的金额为相关机构出具“验资询证函”。

(三)办理营业执照。担保机构持省工信委颁发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登记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前,协议银行及其验资临时账户所在营业机构要实时监控担保机构验资临时账户的资金,严禁支取。

(四)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新设担保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办理、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持上述证照和营业执照、机构印章等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五)验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新设担保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人民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增资担保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协议银行营业机构依据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验资资金从验资临时账户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六)验资资金退还。担保机构设立或增资未被核准同意等情形,经省工信委同意,方可向银行申请注销验资临时账户并退回缴存验资资金,协议银行营业机构按出资的原路径退还机构投资人。

三、监管平台设立

为方便监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立托管账户或验资账户的同时,必须签订融资担保机构账户查询授权书(见附件3)并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托管或验资账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协议银行需密切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监管平台的设立及维护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11月30日前,协议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监控担保机构托管和验资资金的网上在线查询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省市工信委利用协议银行在本单位设置的查询端,查询准入担保机构托管账户、验资临时账户及其它所有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及余额信息。

四、工作要求

协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参与虚假验资或知情放任的,一经发现,由主管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

              办法

                  2.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3.融资担保机构账户查询授权书

 

 

附件.docx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