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上交多退少补,腐败查处真是生意?

11.08.2014  02:37

  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8月7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交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8月8日《南方都市报》)

  表面上看,赃款上交多了,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犯罪嫌疑人,当然是没有问题的。犯法的事情需要有一个等价衡量,犯多大的罪,接受多大的处罚,这中间应该是个等于号。

  上交了90万账款,退回了30万,也就意味着这30万是没有问题的。而实际上,真的会是没有问题的吗?很显然,这绝对不会是没有问题的。张庆云既然在事发后上交了90万元,就说明这90万元是贪污受贿的钱款。对于张庆云来说,他不是一个法盲,他会知道贪污受贿60万元和90万元的差距。60万和90万在刑事的追究上会是徒刑的巨大差距。张庆云会这么傻吗?如果他仅仅贪污受贿了60万元,他绝对不会上交90万元,他不会拿着自己的身家性命闹着玩。事实上,所有的贪官在出了事情的时候,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是能少交代的就少交,能少说的就少数,甚至有很多人还会宁死也不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是为什么?就是这些贪官污吏为了尽可能的少受处罚。

  很显然,张庆云多缴纳了30万赃款这样的事情很奇葩,很不符合生活常理。张庆云的罪行只会比90万大,而不会比90万小。这被退回来的30万,绝对不会是清白的。

  其实,笔者反对的不是最后环节的退还30万元。有关部门退回30万元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这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张庆云上交了90万赃款,但是司法部门掌握的证据只能达到60万元,而其余的30万是没有入罪证据的,这样看来,将这30万退回去在法律层面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合乎法治精神。

  关键的问题在于,这30万元退回之后怎么办?30万元被退回,不代表这30万没有问题,而是无法用法律证据证明这30万有问题。这表明一个问题,司法的调查环节出了问题,我们的取证工作已经落后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代了。对于这30万,我们可以退回,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30万也是受贿款的时候,退回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做的是不能一退了之,而是需要另案处理。

  在依据现有证据和核实的60万受贿款判刑之后,需要再组织力量,对退回的30万的情况,进行补充调查,让原来负责此案的办案官员开展新的调查,确保把这30万的公平正义找回来。

  退给贪官的30万,正义何时找回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