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创业贷款到期被征收高额利息 甘肃网友留言获回应
王三运同志简历 | 给甘肃省委书记留言
人民网北京9月12日电 (刘子溪)昨日,一位甘肃网友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凉州区妇女创业贷款到期还款被征收取高额利息。针对网友的留言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作出公开回复,称经核实,凉州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分别由武威农商银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凉州支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承担,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不同方式回收到期贷款利息。对到期后不按时归还,已产生逾期的农户,三家银行做法一致,即政策规定期限2年外产生的逾期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利率按原定利率上浮50%执行。
他们介绍说,按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国家政策规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逾期不贴息,贷款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凉州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自2010年4月开始放贷以来,利率严格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凉州区累计发放贷款28.16亿元,累计争取到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4亿元。截止2014年6月20日,尚有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26亿元未到位。但由于贷款所需贴息数额较大,凉州区财力有限无法垫付。 针对存在的问题,凉州区已责成武威农商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区妇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使贷款群众知晓贷款利率、期限、贴息等关系切身利益的主要内容,按时还清贷款,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损失。下一步,凉州区将进一步加大争取贴息资金的力度,及时兑付贴息,使惠农政策早日落到实处。
【网民留言】
凉州区妇女创业贷款到期还款收取高额利息 请问甘肃省有没有这个规定?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8月1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反映“凉州区妇女创业贷款到期还款收取高额利息”有关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凉州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分别由武威农商银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联社)、农行凉州支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承担,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不同方式回收到期贷款利息。 农行凉州支行、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采取的措施是:贷款到期的对应日,在中央财政贴息不到位的情况下,对按时归还贷款的农户,采取归还本金、利息挂账的方式处理,待中央财政贴息到位后再平账。 武威农商银行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采取的措施是:贷款到期的对应日,在中央财政贴息不到位的情况下,对按时归还贷款的农户,采取归还本金的同时向农户收息的方式处理,待中央财政贴息到位后再兑付给农户。 对到期后不按时归还,已产生逾期的农户,三家银行做法一致,即政策规定期限2年外产生的逾期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利率按原定利率上浮50%执行。(比如,如果贷款时利率为年利9.15%,超过2年期限不归还,逾期时间产生的年利息计算方式是9.15%+9.15%×50%=13.725%,具体利息结算以实际逾期的天数结算)。 按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国家政策规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逾期不贴息(展期是指贷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逾期是指超过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将所贷款项归还的情形),贷款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凉州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自2010年4月开始放贷以来,利率严格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比如,2011年7月7日—2012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6.65%,在此期间,凉州区发放的妇女小额贷款的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后为9.65%),全区累计发放贷款28.16亿元,累计争取到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4亿元。截止2014年6月20日,尚有中央财政贴息资金1.26亿元未到位。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妇联《关于规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0〕6号)规定,“全年所需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未下达或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由同级财政部门预先垫付,年终由省、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但由于贷款所需贴息数额较大,凉州区财力有限无法垫付。 针对存在的问题,凉州区已责成武威农商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区妇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使贷款群众知晓贷款利率、期限、贴息等关系切身利益的主要内容,按时还清贷款,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损失。下一步,凉州区将进一步加大争取贴息资金的力度,及时兑付贴息,使惠农政策早日落到实处。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网民留言】
书记你好,恭维你的话我就不说了我想问一下,为何当了16年兵,要退伍回老家武威,在民政局问了一下,民政局的回复是,12年以下的有退役补助金,12年以上的没有,我想问一下,这个政策是哪门子的政策?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2014年9月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服役12年以上士兵退伍后没有退役补助金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市民政局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1〕135号)规定:“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只要是我省征集的义务兵,退役后都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支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211号)第三条规定:“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1、入伍时户口在本省的农村、城镇籍义务兵;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发放标准: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2、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如您选择转业,可由政府安排工作;若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网民留言】
王书记您好,我是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大河村一组村民。镇政府要修公租房要占用我村土地,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公示,没有公布国土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批文;没有市区国土部门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地款分配方案,也没有公布征地范围,面积期限的情况下让村民签字强征强卖,我村支书记既是村支书又是村办企业的法人,还是征地的主体!我组村民联合去当地政府上访却冠违返《治安管理条例》的罪行。放着闲置的荒地不用却要强征上好的耕地,他们置国家法规于不顾,置百牲生死而不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百姓利益,影响了党的威信﹗我代表四百余口百姓谢谢您了!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8月20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凉州区武南镇违规征地有关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一、反映问题核实情况 2014年初,凉州区武南镇为解决镇区周边中低收入家庭、园区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申报了银河社区公租房项目。凉州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由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南镇大河村村办集体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大河村村委会配合,修建武南镇银河社区公租房。 2014年3月,武南镇大河村村委会和武南工贸公司先后2次召开大河村一组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银河社区选址、项目用地等事宜。在征求该组多数村民代表赞成意见后,大河村村委会和武南工贸公司逐级申报办理银河社区公租房相关手续,开展立项、设计、环评、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28日,凉州区下达2014年第一批公租房建设任务,其中包括银河社区336套公租房项目。 2014年5—6月,凉州区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分局和武威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分别予以办理《关于对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租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规划条件通知书》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书》;7月11日,凉州区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此银河社区公租房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基本办理完毕。 5月15日、17日,武南镇大河村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组干部召开大河村一组户长代表会议,推选杨青山等7人担任队委(后增至10人),负责征地相关工作。会议安排村组干部入户走访,就是否同意公租房项目征地征求群众意见。至6月20日,该组88户农户中已有66户签字同意在大河一组集体土地范围内修建公租房。 7月25日、26日,8月1日、2日、15日,武南镇大河村村组干部先后5次召开大河一组户代表或队委会议,讨论征地相关事宜。为防止部分农户抢种抢栽,负责征地工作的队委和村组干部对项目涉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公示,由于部分农户在该地块内没有附着物,认为有附着物的农户占了便宜,导致信访问题发生。 8月18日9时40分许,该组无地面附着物的30余名村民敲锣、打横幅到镇政府上访,认为部分地面附着物补偿受益农户占了便宜,要求暂停清理地面附着物,待有关问题协商同意后再行推进。武南镇第一时间对村民进行劝访,并在征地现场召开会议,答复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群众上访后,武南镇及时组成工作组,深入大河一组宣传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化解矛盾纠纷。 二、办理情况 1、至2014年7月底,银河社区公租房项目用地预审、环评、规条、选址意见书、可研批复和人防建设许可等各项前期手续已办理齐备,现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凉州区已要求武南镇在项目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后,及时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待凉州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实施项目征地工作。 2、关于该公租房项目四至范围、面积、征地补偿、附着物补偿等问题,武南镇大河村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初步议定了相关方案,但个别群众对初步方案存在不同意见。对此,凉州区已要求武南镇于8月18日停止对项目区域地面附着物清理工作,组织工作人员走访农户,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召开户长代表会议再次讨论,在该惠民项目取得群众理解和认可后再动工建设。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网民留言】
古浪县部分乡镇农民医保卡直到八月中旬还没发到农户手中,严重影响农民就医。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 8月15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古浪县部分乡镇农民医保卡至今未发放到户影响群众就医的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古浪县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古浪县新农合“一卡通”工作自2011年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一户一卡的标准,全县应发卡8.42万张。至2014年8月底,已发卡8.3万(户)张,发卡率达到98.6%,尚有1279户的“医保卡”正在制发当中。目前,经卫生部门协调,未拿到“医保卡”的农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可先交纳押金后就医看病,待“医保卡”发放后再结算全部费用。经查,医保卡未及时发放的原因,一是有常年在外的324户参合农户未及时提交相关信息,导致办卡资料拖延至2014年7月才报送到金融系统。二是有561户参合农户因遗失了以前发放的“医保卡”,重新申请补办,导致“医保卡”迟发。三是有394户参合农户的医保卡由于信息不对称出现“错卡”现象,重新上报了信息,延误了时间。目前,古浪县已将尚未发放“医保卡”的农户资料全部上报省农行,预计在2014年9月20日前即可全部发卡到户。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武威凉州区黄羊镇人给谢河镇政府修建日光温棚干了活的,当时由谢河镇尹东带领干活,给溫棚上拉沙,拉牛粪,推棚,推小康村,温棚建好都几年了,葡萄都卖了几茬了可我干了活的钱到现在还沒有给,我到镇上要去尹东说镇上沒钱等上面计划上再给,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我都等了四五年了,请书记给查一下能否给我干活的钱付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7月26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省委书记王三运留言反映凉州区谢河镇政府拖欠农民修建日光温室工钱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即责成凉州区委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9年4月,谢河镇个别村在日光温室种植红提葡萄过程中,由镇干部尹东联系雇佣你的铲车进行装载黄沙和牛粪工作,共产生装载费用14000元,此项费用由谢河镇人民政府支付,由于谢河镇财力紧张,没有全部付清装载费用,截止你留言时,还剩5000元未支付。 目前,谢河镇人民政府已向你支付了剩余5000元装载费用,你对处理结果再无异议。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我是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的一位农民,我的孩子出生于2008年五月,今年六岁三个月,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到了开学报名时间,却被学校校长告知,孩子年龄不够,不给报名,即使报了名也办不到学籍,并且说这是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可我网上查了一下,兰州几所城关小学一年级新生年龄都限制在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都可报到一年级,可我们的孩子却没有办法去接受义务教育,其他孩子都上学几天了,我们的孩子却还呆在家中,真是让家长着急啊,由于年龄限制涉及的学生有十几个,恳请王书记能过问一下。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金佛寺中心小学是肃州区一所偏远乡镇小学,由于学校属于寄宿制小学,学校不但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更多的要承担小学生生活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安全保护责任。孩子年龄太小,上学过早,学习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安全自护能力较弱,在校长时间寄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安全保护。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金佛寺镇学校属偏远乡镇寄宿制学校,故学校暂定学生入学年龄为六岁半。 鉴于学生家长对孩子入学年龄有质疑,金佛寺镇学区于9月2日召开了幼儿家长会,就孩子的年龄特点、在校的生活学习一日安排做了说明,家长较为认可,目前年龄达不到六岁半的孩子已到镇幼儿园报名上学。 酒泉市肃州区教育局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