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的通知

17.07.2015  19:06

  甘建设〔2015〕248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兰州新区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已于2015年6月12日施行,为做好国务院第662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此次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自觉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随市场环境、企业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一些单位、企业不按项目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等搞建设、违反规划要求搞建设以及设计深度不足,导致项目质量难以保证等情况时有发生,许多设计单位成了违法建设的帮凶或违法主体,进而产生质量问题,公众安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了严格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从源头上根除违法项目的产生,国务院决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增设了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国务院这次修订工作,既说明了当前问题多发,亟待规范,也说明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是建设项目违法的具体行为和主要支撑,更表明了国务院对整治这种违法行为的决心。各单位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知法、个个守法。

二、严格执法,依法保证勘察设计活动依法开展

通过本次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勘察设计编制的法定依据,均设定了违法责任和处罚条款,从项目主体、勘察设计行为、勘察设计内容等全方位进行了规范。各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树立法制意识,依法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期间,将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特别是对无规划依据开展勘察设计的行为,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坚决予以打击。

三、各部门应准确把握和界定违法行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本次修订的法律追责属于对违规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准确把握。违法行为认定应以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提交的成果为依据。对于为逃避处罚,出现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不签字、不加盖单位出图章或提供白图、图纸上标注仅用于报审等情形,只要成果提交,特别是已交付实施的,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各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能权限,协同做好各行业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和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稳定提高,更好的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6日

附件信息: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