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04.07.2016  23:21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5月3日向河北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

督察组指出,河北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重化产业集中和发展方式粗放,全省环境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河北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与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传导不到位。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如:2013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配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仅占中央财政拨款的15.5%;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责任部门在压钢减煤、散煤治理、油品质控等方面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情况较为突出。

二是违法违规上马项目问题突出。岗南水库是石家庄市主要地表饮用水水源,但2012年以来,在其一级保护区内建成9套别墅,在其二级保护区内建成近8万平方米的培训及配套设施。2012年以来,石家庄市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陆续建成142套别墅及配套网球场、售楼部等。

三是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严不实。减煤压钢是落实“大气十条”的重要任务要求,但河北省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缓慢,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仅完成年度计划二成左右,全省散烧煤煤质达标情况不理想。

四是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部分河流水库水质恶化明显。滹沱河石家庄和衡水跨界枣营断面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上升63%和21%,水质恶化严重,群众意见较大。

根据督察要求,河北省委、省政府抓紧研究制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于4月初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并积极贯彻落实: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到2016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3.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度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其中,10.5亿元人民币进入省级预算,27.5亿元人民币进入市级预算(最终列入预算金额以实际汇率折算金额为准)。同时力争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2016年全省第一批安排压减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产能82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1309万吨,退出煤矿50处。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六方面严格制定产能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退出任务。

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

(三)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能源替代工程,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16年全省压减燃煤500万吨,到2017年超额完成压减4000万吨燃煤的目标。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省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一律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分类建档。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根据《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核实油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抽查,不断强化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省级质量专项抽查。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开展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完成民用清洁燃煤炉具性能指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子牙河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不断健全标准体系。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16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五十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推进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精准确定生态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省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抓好重大生态工程。打造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建设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抓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扎实做好白洋淀、衡水湖、北戴河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行动,全面开展封山禁牧,在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实施季节性休耕。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组成督导组,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2.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岗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石家庄滹沱河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坚决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2856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至2017年底前完成对各市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