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款不要发票这与生活常理相悖
31.10.2014 04:33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在一套住房的销售中,买卖双方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钥匙、办理了房产证,可卖方却在多年后将买方告上法庭,声称“仍未收到购房款”。案件在开庭时,买方向法庭陈述:“房款已分三次交清,只是我没要发票。”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付房款后不索取发票,这一做法与生活常理相悖,判令买方在限定时间内交清房款。
2005年1月7日,兰州市红古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西苑物业签订委托协议书,将海石湾南区四冶留守处棚户区及危旧平房拆除、建设经济适用房和销售项目委托给西苑物业。经批准,西苑物业在红古区海石湾西苑小区投资开发了经济适用房。随后,西苑物业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干警张某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商定张某购买西苑小区住宅一套,每平方米660.65元,共计94平方米,房屋价款63686.6元。此份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只约定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款,对其余事项均未作约定,合同签订时间为空白,合同书未加盖原告印章。2005年4月,西苑物业给了张某钥匙,2011年2月办理了房产证。
2013年下半年,西苑物业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张某迟迟不交购房款,希望法庭判决张某支付购房款的同时,承担迟延交付购房款利息28618.2元。
案件在红古区法院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已经分三次付清房款,只是没有索要发票。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辩称自己交付房款后不索取发票,这一做法与生活常理相悖。结合本案情况,物业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院对物业诉求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西苑物业购房款63686.6元。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31.10.201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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