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退赃“多退少补”彰显法治精神

11.08.2014  02:38

  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昨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退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8月8日《南方都市报》)  

  对此,网民们似乎并不怎么买账:“这样反腐是越反越腐”,“低能法官,还不如文盲”,“法官和贪官一路货!为贪官开脱罪责”,“说明了法官也是一贪官,中纪委该好好查一查了”,“贪官审贪官的现实版”,“如此‘奇妙’的事简直不知道用什么词来描绘”……  

  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指控这位贪官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法官据此判处未经证实的另外30万元返还主动退赃的贪官本人,这其实是出于对证据的尊重,恰恰体现了法治精神。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  

  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说,在行为意义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而在结果意义上,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具体到深圳这个案例,检察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而当他们证据不足时,也必须承担“举证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不得不把贪官退赃中的30万元退还给当事人。这不但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充分尊重,也体现了证据法学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