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退赃不足以否定“廉政账户”

22.04.2015  03:09

    先后受贿3900余万元,还有31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惧怕事情败露,在案发前陆续主动上交5500余万“廉政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州首府所在地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廉政金”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成为此案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凯里市在开通“廉政账户”之初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将“好处费”存入账户之后,对已主动上缴的受贿款不予追究责任。由此可见,洪金洲主动上交给“廉政账户”的数千万不应纳入涉案金额,最终结果恐怕对嫌疑人有利——一方面,上交给“廉政账户”的钱,洪并未占为己有,也未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都开通了“廉政账户”,若上不上交都要定罪,必然打击官员主动退赃积极性,“廉政账户”设立的意义将大大折扣。

    当然,洪金洲案的焦点不在于其涉案金额到底有多大,而是洪金洲一边退赃,一边收钱——他上交款物累计达到5550多万元,又在其岳父母家藏近2000万元受贿款,如此“两手抓”让人们怀疑“廉政账户”不能反腐防腐不说,反倒可能成为贪腐官员的“障眼法”;甚至有人质疑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毕竟主动退赃只是反映态度上好,不能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相吻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也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更重要的是,“廉政账户”主要是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廉政账户”并非反腐防腐制度建设的全部,而只是一种补充,它作为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不失为一种关注人性弱点的创新,它并不会助长贪腐,但至少有助于官员的自我净化。

    当然,洪金洲案也提醒我们,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腐败分子可能觉得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退赃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几百万元,却只拿出零头入账。规避这一点,一方面要让这一制度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如规定什么时间内上缴、是否说明违规所得来源、违规所得来源性质是否是被动受贿勒、受贿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另一方面,要完善与“廉政账户”相配套的反腐制度。制度约束、透明公开、社会监督、司法独立等,一个都不能少。只有当这些制度相互匹配,“廉政账户”才能发挥出最大反腐效用。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