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持有?证据说了算!

09.09.2015  08:3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嫌疑人马某携带毒品准备驾车离开时,被警方当场抓获。据马某供述,自己是受人指使运毒交给他人。检方据此指控,马某涉嫌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而当案件在兰州中院进行审理时,马某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马某运毒、贩毒!”9月8日,兰州中院对马某涉毒案进行一审宣判,基于证据,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以此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5时许,马某携带重992.58克的两块毒品海洛因在兰州市安宁区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内,准备驾驶甘A·L号牌的本田轿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座查获用牛奶纸袋包装的上述毒品。经检验毒品海洛因的含量为每100克有69.62克。警方查获的一部三星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马某所持手机于2014年8月14日、15日与尾号8830的号码通话频繁。

    马某被抓后供述自己是受人指使,前往小西湖给一女子送货,公诉机关据此指控,马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行为不应构成检方所指控的罪名。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预谋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依法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