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局积极推进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异地经营备案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经营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监管盲区的通知要求,省运管局在对全省进行调研、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结合甘肃省实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异地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危货运输企业和车辆异地经营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通知》指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立办公地和停车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依法在经营地设立分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经营地市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当认真复核备案申请企业停车场地、办公场所以及人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动态监控等各项制度及安全工作措施;主动协调当地安监部门,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登记工作制度,到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外籍车辆的登记工作。备案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对备案车辆的隐患自查整改力度,落实备案司押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和岗位职责教育,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通知》强调,各地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不予备案,并抄告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核查统计的外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要建立定期抄告制度,对应备案但未备案的要函告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敦促其加强监管并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并建议有关部门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货源单位暂停对未报备车辆装载;对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本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存在异地经营情况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接受其行业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