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种的思考(下)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难以确认。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房屋使用人经常出现分离状态,在税收征管中我们面对的只有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纳税人难以确认,影响了房产税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印花税已不太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阻碍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于1988年开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情况和税收征管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如果按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确定税目税率就缺乏很多的法律依据。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有限。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覆盖面已不单局限在城镇,而是扩展到了广大农村,但是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所产生的税款大量流失。
现行财产与行为税税收法规改革的有利条件:
(一)外部条件。在政策层面,随着《车船税法》的颁布实施和其他政策的修改、补充,加之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高之后,为财产行为税的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在经济发展层面,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极大促进了财产行为税的税收收入。领导层面,财产行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越来越受地方政府的重视与关注,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税源控管,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内部条件。随着税收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无论领导还是一般干部,对财产行为税的管理理念都发生了转变,使“小税种”发挥“大作用”所彰显出的工作成效越来越明显。加之近年来对财产行为税征管措施及办法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了税收征管的工作基础,为后续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财产行为税管理方面具备有利的条件和因素,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 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增长幅度较大,一些老企业占地面积大,但效益不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对困难。
二是两证不齐房地产征收面积难确定。一般来说,纳税人拥有房产或使用土地应该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各方原因,有的企业土地已在使用,但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办理出来,给征收带来困难。例如,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使用面积,税法规定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纳税人乃至税务机关对其土地面积如何确定无据可依。
(二)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前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民营企业,纳税意识薄弱,个别开发商设两套帐,一套对外以应付税务部门,实施偷漏税。一套内用,给税务检查带来诸多困难,影响实际税收。
二是房地产开发时间长,边开发边销售,各种费用分摊不均衡,不合理,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困难,制约数据的真实性。
(三)资源税
一是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产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征收范围之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变相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值的不合理,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是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出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没有根据资源市场的变化做出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从整体水平看,资源税负偏低,无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不利于资源的保护。
三是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额不会随着资源价格涨跌而增减,征收资源税的初衷难以体现。但是,从价计征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四是由于资源品质的差异导致同行业税负不公,原矿品味越高,资源税税负越低,原矿品味越低,资源税税负越高。
(四)契税
长期以来,契税征管的法律保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地位不断被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是国务院并没有出台任何有关契税的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发生的效力相比,显得有些苍白,导致很大一部分契税征管工作缺乏明显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大了征收难度。
甘肃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阳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