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种的思考(上)

29.05.2014  16:34

  财产行为税是国家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制定的税收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税收改革的任务,财产行为税改革也均被列入“十二五”规划,财产行为税的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两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善民生、保障地方税收方面,财产行为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财产行为税改革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税收改革和发展的首要任务。
  按照总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逐步健全地税体系的总体要求,遵循“扩大税基,简并税制,调整税权,便利征纳”的改革原则,“十二五”期间财产行为税的改革目标就是: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分税制需要的税制体系,做到税制健全、税种优化、税负公平、服务高效,充分发挥其促进科学发展、建设“两型”社会、改善民生和保障地方财力的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财产行为税改革的主要任务,归纳起来就是:一“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二“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三“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四“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
  税制与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一体两翼,加强和创新税收征管是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通过找准税种征管薄弱环节和征管抓手,争取部门协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督导检查,先后实施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两税信息比对、推广税源监控平台、存量房评估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地控税”系列举措,大幅提高财产行为税的税源控管质量。
  自财产与行为税开征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现行的财产与行为税收法规依旧存在一定缺陷,例如:
  一、税收法规层次低、权威性不高
  现行的财产与行为税,除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属于法律层次之外,其它的财产与行为税法规均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亟需开展深刻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二、条文粗泛,可操作性不强
  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纳税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权威性。
  三、税率不合理、征收面过窄,计税依据存在弊端, 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一)实行分税制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弊端日益突出。例如:
  一.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却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给城建税的征管带来很大不便。
  二.纳税检查时,国税局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却无法通知企业补交城建税,而地税局未经检查又无法让企业补交城建税,造成税款流失。
  三.地税局对城建税进行检查时,在检查流转税之后,才能计算出交纳的城建税是否正确,无形之中增大了核查的工作量。
  四.国、地税交叉管理的个体、私营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大多数纳税人不设置帐簿,使用增值税发票由国税局 “监开代管”,每个纳税年度到底缴纳了多少增值税,地税局无法科学统计,致使税款流失。
  (二)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征税范围小,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然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及城乡差别不断缩小,同类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二.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两种,税负明显不一致,执行过程不易掌控,致使偷税现象严重。按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两种方法计算,税收差异较大,就会导致房屋出租者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少缴税款;有的房屋出租者甚至不缴税款。通过对近年来的租金收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纳税人偷税手段多种多样,主要表现有:在发票上做文章,不给承租方开具发票,用便笺或用单位内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收取租金;鱼目混珠,以承包费、管理费、集资费、联营上交利润、投资款、赞助款等形式代替租金,隐瞒收入,用加大水电费来减少房屋租金;帐务处理混乱,有的全部不入账,有的部分入帐,有的直接冲减管理费,有的在应收帐款下长期挂帐;部分企业还由于经营困难,用租金收入支付离退休职工生活费,对这部分税收采取能少缴则少缴、能不缴则不缴, 有的企业收取房屋租金时开具的是办公费用等商业零售发票,以此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未完待续)

甘肃省地税局  阳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