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

30.04.2015  11:24

  4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根据省政府发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地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二类地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执行的企业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时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