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29.07.2015  13:2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排污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使排污费标准调整工作更加适应省情,充分发挥排污费征收的执法手段作用,省环保厅配合省发改委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一是委托价格监审部门针对重点行业进行了主要污染物治理成本核算;二是对各地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三是选取西北、西南、华南、华北具有区域特点的省份进行调研;四是召开了全省排污费标准调整工作专题论证会。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翻一番,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同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为保证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顺利贯彻实施,我省下发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甘环办发〔2015〕63号),对有关具体执行问题进行了专门解释,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