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

15.03.2015  03:03

    【本报讯】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对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新标准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

    城镇职工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级别等级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未调整。

    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级别等级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200元。

    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对各级中医院无分段计算比例的优惠政策,实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调整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医院)执行相同报销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

    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门诊病种

    城镇职工医保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8种增加为24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重症帕金森氏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为16种。

    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由每人每次50元降低为1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升为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支付额由不超过125元增长为不超过174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业务只限定在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公立基层专业卫生机构)。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知要求,兰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市医保只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

    记者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