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政策规定 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方式

17.10.2016  10:38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调整后的政策从昨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日前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的消息。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主要体现在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等四个方面。

  可贷额度方面,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对于缴存余额的认定,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商转公”贷款方面: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对于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的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另外,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