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维护违法“厂家”的“名誉权”?
26.01.2015 03:38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漫画:韩征
有报道说,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2014年食品安全违法犯罪20大案例,其中包括烟台某企业在露酒中添加壮阳药等,涉案货值最高达8000余万元。通报未公开涉事企业及人员全名,大多以“某某厂家”、“赵某某”的形式出现。当然,山东方面也给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涉及名誉权。这就令人颇费思量,既然对这20大案例定性为“违法犯罪”,且多数已经结案,违法犯罪者的名字,还有必要为其保密吗?这到底考虑涉事企业及人员的名誉权,还是害怕给地方形象抹黑?可以说,这种曝光不仅无法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而且,也难以给更多企业敲响警钟。充其量是监管部门的政绩展示而已,没什么多大意义。
曝光的目的是为了整改,同时也是形成震慑力的一种行为。可是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点名,不仅没有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助长部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对违法企业的惩治与监督就应该下重手,不留情面,打击违法企业丝毫不能心慈手软。试想,这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监督与执法都可以停留在蜻蜓点水层面,那么对一般性质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其执行力度就可想而知了。
还有一种现象需要认真探讨一下。那就是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曝光;不怕信访举报,就怕媒体报道,这在一些地区几乎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众三番五次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常无动于衷。有的虽然派人去查了,但并没有下真功夫,只是象征性地走一走,看一看,做做样子,情况没有查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当媒体一旦曝光之后,动作不可谓不快,效率不可谓不高。同样的一件事情,为何老百姓的反映备受轻视而媒体一曝光就格外受到重视呢?小马飞刀有时偏激地认为,这种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为自己的“乌纱帽”负责。因为媒体一旦报道,各级领导立刻就会根据报道的问题而知道谁是这方面的主管领导,谁应负责解决此事,如果相关官员不快速做出批示、予以处理,就会有失职和办事不力之嫌。
让媒体屡屡冲在前面,这绝不是社会治理的常态。小马飞刀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26.01.2015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