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恶意透支”信用卡要追刑责

30.06.2014  10:08

  原标题:“恶意透支”信用卡要追刑责

  制图/武亚新

  使用信用卡可以先消费再偿还,这不但可以减轻当前的开销压力,也可以积累信用额度。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恶意拖欠,你也会因此惹上官司,或许陷入“债务泥潭”成为“卡奴”,不仅触犯法律,而且影响本人的诚信记录。对此,本报特邀请两位律师详谈信用卡恶意透支带来的后果及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等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信用卡套现20万“赖账”被警方擒获

  2011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七里河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5月8日,孙某使用这张信用卡在某公司POS机上非法套现人民币20万元。2013年以来,银行方面多次向孙某催收欠款,但由于孙某透支信用卡欠款数额巨大,一直无力偿还,截至2013年12月31日,孙某所持的信用卡账户欠款263552.31元。七里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警后,查明案情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孙某对其利用信用卡套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2

   出国不还信用卡欠款难逃法网

  青岛市民金某于2008年3月在某银行青岛市分行信用卡部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4月11日共欠款人民币14000余元,其中本金10000元。其间,银行多次采取电话、信函、登门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是金某不是避而不见就是换掉电话,银行无奈之下报警。随后,警方将金某抓获。经审讯得知,金某办理了移民,而移民的手续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就因为以为自己要出国了,于是抱着侥幸心理索性不还信用卡欠款。

  主持人:

     记者李 升

   嘉宾: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主任宋小方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挺婷

  主持人:目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宋小方: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即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还有就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即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现在最常见的是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呈迅速上升趋势。

  赵挺婷: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主持人:我国法律是怎样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

  宋小方:按照《刑法》196条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当前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信用卡诈骗案中,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占了多数。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据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挺婷:法律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主持人:恶意透支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赵挺婷: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被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被认定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宋小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市民在发生恶意透支行为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对银行的催收置若罔闻,就像案例2中,事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移民后就没事了。部分人认为,只是和银行发生的关系,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我不还你也拿我没辙,更想不到会涉及犯罪,这个误区,持卡人一定要有理性认识,不要“天真”。

  主持人:应如何理性、正确使用信用卡?

  宋小方:一是要树立科学消费观,节制欲望,理性消费。我们中国人的传统理财观念就是“量入为出”,虽说保守,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却是最好的理财方法。二要牢记还款日,保护诚信,按时还款。牢记自己信用卡的账单日和还款日,在免息还款日内按时全额还款。三要产品相结合,轻松用卡。信用卡功能多,优势突出,将信用卡与银行其他金融产品结合起来,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用卡轻松。可通过开通手机银行电子对账单,每月消费信息短信轻松掌控,方便还款。

  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使客户在生活、工作、旅游、健康、运动等方面享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部分用户尤其是年轻客户群体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经济偿还能力与消费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极容易发生不当用卡的行为。我们接触的许多信用卡恶意透支者并不知道自己恶意透支的行为是在犯罪,所以要预防信用卡犯罪,就必须加大对信用卡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从源头预防和遏制信用卡犯罪。

  赵挺婷:当前信用卡犯罪特点越发鲜明,甚至出现了与电信诈骗相结合、团伙套取个人信息、网络购买个人信息等新趋势,让不少百姓难以识别。除了持卡者需注意密码安全设置,警惕短信、电话等欺诈行为之外,我建议持卡者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可在网上交电费、电话费、转账、炒股、买黄金等,既节约了时间又利于个人理财。而“以卡养卡”的行为和想法极不可取,它就像个雪球,越滚越大,人们只是单纯地看到了一笔取之即来的现金流,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循环利息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此外,由于贷记卡与准贷记卡在存款、取现、透支情况等方面的区别,建议有钱存在准贷记卡上,消费、外出旅游时使用贷记卡。聪明用卡、理性用卡,千万别让信用卡“卡”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