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扣车违法
记者 徐俊勇
贷款到期,临泽县一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便将借款人的汽车扣押,逼其还款。随后,借款人将担保人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返还汽车。
原告兰某诉称:2012年3月,他父亲从张掖市临泽县某银行贷款,由张某等人担保,还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9月15日,到期后父亲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贷。2014年12月29日,经办人周某及担保人张某、王某、李某闯入家中,以他父亲没有还清贷款为由,将他购买的一辆轿车非法扣押并停放在王某家中,他多次找周某等人协商,扣押的汽车未被归还。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等4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返还非法扣押的轿车,以及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父亲贷款有三笔,共11万,上述三笔贷款均已到期。2014年12月29日,他们4人到原告兰某家中协商还款事宜,兰某同意将车作为抵押,并亲自将车开到王某家。他们没有非法扣押原告的车辆。他同意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但兰某的车辆不是经营车辆,他不应承担损失。
被告王某、张某、李某辩称:兰某同意将车作为抵押,并将车开到王某院子。只要兰某的父亲将贷款还清,汽车就可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他们不承担车辆损失。
【审判】
经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兰某父亲的贷款由周某经办,王某、张某、李某担保。2014年12月29日,4人到兰某的父亲家催还贷款本息,因其父亲无钱偿还贷款,4人逼迫兰某将其轿车开到王某院子里,要求兰某的父亲还款。临泽县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或侵害。周某等四名被告辩称原告兰某自愿为其父还款进行抵押担保,将车辆开到被告王某院子里,但双方没有书面的抵押担保手续,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兰某不予认可,故四名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四名被告应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李某。另外,因原告李某没有提交车辆损失的证据,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四名被告返还原告兰某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