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终身禁入”的不仅仅是“黑哨”
法治层面的“终身禁入”,则需要公共管理者谨慎、准确拿捏自由裁量权,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敢于亮起“禁入之剑”。
9月2日,陆俊将正式走出燕城监狱,结束自己四年半的囹圄时光。因为被禁止终身从事足球活动,陆俊在狱中拒绝看任何关于足球的节目,出狱后也不会继续在体育领域工作,“一代金哨”就此消失。
陆俊出狱,重回公众视野,再次勾起公众对这位“一代金哨”以及足坛“反赌扫黑”的记忆。即使时间过去4年半,陆俊的裁判水平仍让许多人不得不服。有人半是夸奖半是调侃道:吹黑哨的见得多了,可是像陆俊这样把黑哨吹得这么超凡脱俗的,还真难找到第二个。专业水平高、“难找第二个”又如何,鉴于足坛腐败和“黑哨”对中国足球的致命伤害,对“黑哨”课以“终身禁入”重罚是必须的。沉疴日久,不下猛药,中国足球难以回天。
视线从陆俊个案转移到“终身禁入”这个宏阔纵深的议题,得到的启示是:应该受到这种严厉处罚的不仅仅是“黑哨”。譬如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的“黑官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黑法官”;生产问题食品、造成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黑商人”;师道不存、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猥亵女学生的“黑教师”;偷工减料、屡屡制造“豆腐渣工程”祸国殃民的“黑建筑商”;收受贿赂、与施工方狼狈为奸,放弃监管责任的“黑监理”;无视法规、收人钱财替人代考的“黑枪手”等等,都应该纳入“终身禁入”的治理体系中。
“终身禁入”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从事某个职业领域的人如犯下重大错误,取缔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资格,终身不准进入。“终身禁入”一是归责与追责,实现罚当其罪;二是风险防范,让其重操旧业存在一错再错的风险;三是杀鸡骇猴,犯事者被“终身禁入”,让某些行业从业者明白,有些错一次也不能犯,否则永远没有翻盘的机会。法理意义上的“终身禁入”已经在一些领域出现,如《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之后的大修,就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条款。而作为一种法治精神,它似乎还没有形成共识,并被广泛遵循。
以“问题官员”复出为例,公众看到的路径演进往往是:出事→问责→冷藏→复出。与问责的高调相比,复出则要低调得多。即使不小心被媒体发现,官方的解释也总是“符合相关规定”。官员被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免职,并非不能再复出,关键在于,官员是复出还是“终身禁入”,要从所负责任与公共利益两个方面权衡。以6年前轰动全国、对中国奶粉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多位当年被免职的官员已成功复出,其中一位还重操旧业,从国家质检总局调到某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使问题官员复出不违规,不必“终身禁入”,至少也要换个行业进入,在形式上“禁入”以避嫌,重操旧业不合适吧?
法律层面的“终身禁入”,需要不断进行线面拓宽,将它写入更多的法律法规中,成为贯穿法治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适性条款。法治层面的“终身禁入”,则需要公共管理者谨慎、准确拿捏自由裁量权,对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敢于亮起“禁入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