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红头文件”就该为公众利益护航

28.07.2015  14:50

  原标题:“红头文件”就该为公众利益护航

  缑玉明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涉民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可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等依法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因为与百姓权利义务关系密切,所以其本身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受到百姓的支持,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成效具有直接影响。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的是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加大清理力度的同时,制定新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红头文件的”规范、管理,标志着我省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

  曾经一段时间,“红头文件”过多、过滥成了全国各地的共同“特色”,有的“红头文件”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文大于法;有的“红头文件”相互矛盾,相互“打架”;有的名称是“暂行规定”,可一“暂行”就几十年;甚至有的“红头文件”严重“越权错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要管,如用“红头文件”强制拆迁,用“红头文件”下达买烟任务,用“红头文件”摊派捐款等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加强“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本身的规范、合法,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监督管理好“红头文件”,就得给“红头文件”本身立规矩,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确保“红头文件”起草、颁布、实施的全过程合理、合法、合规、合民意,既不违背法律法规,又能经得起民意的考验。这就不仅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而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红头文件”制定时,须通过媒体、网站或组织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意见。这样的“红头文件”才能体现法治精神,受到民众的支持。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追究制定、发布违法、不当“红头文件”者的责任,让他们不敢随意表现自己的长官意志,必须依法行政。如此多管齐下,内外兼修,才能确保“红头文件”公共管理目的的实现,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